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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检车申领勉检标志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
(三)在两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30分以上的。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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